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李兴耘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谁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3-11 11:23)    点击:197
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谁?

  一.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

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,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,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。经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,最终作出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所涉案件重新审判的决定。

  二.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

 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,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,如果发现错误,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。

  三.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

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,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,如果发现确有错误,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。

  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李兴耘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合同纠纷  损害赔偿  交通事故  工程建筑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兴耘律师,李兴耘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李兴耘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8854327363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李兴耘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滨州律师 | 滨州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李兴耘律师主页,您是第20812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