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李兴耘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是否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5-27 10:23)    点击:236

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是否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?

  逮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,在适用时必须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:

  1.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,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。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、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以后,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。

  2.执行逮捕时,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。执行逮捕的人员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,可以使用戒具。

  3.公安机关在逮捕后,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,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,在24小时以内,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。

  4.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,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,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。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,必须立即释放,发给释放证明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李兴耘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合同纠纷  损害赔偿  交通事故  工程建筑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兴耘律师,李兴耘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李兴耘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8854327363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李兴耘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滨州律师 | 滨州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李兴耘律师主页,您是第20710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