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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?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6-11-10 13:51)    点击:469

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

格式合同,也称定式合同、标准合同、附从合同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:“格式条款是当时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,格式合同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。”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,或制式合同。

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:

1)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、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;

2)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;

3)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;

4)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;

5)格式合同(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)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,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、分散的消费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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