格式条款的解释?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6-11-10 13:53) 点击:519 |
格式条款的解释? 合同法第41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: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。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。”两者之间明显矛盾: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”属于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”,如此,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,到底是按“通常解释”解释还是按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”解释又成为一个问题。 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本身规定了顺序限制,因此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,只有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或根本没有通常理解时,才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解释;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,不应当寻求通常理解,而应当直接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。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